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校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可按其特色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校部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联合培养协议已在相关部门备案),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申请。
第五条 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系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专著、经评定的其他科研成果等)的要求,按照校部各一级学科规定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执行。此科研成果要求已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凡申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的学生,其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成果必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否则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学籍所在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申请书必须事先获得导师的同意;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份数由学院、系确定,应附电子版;
(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收发表(有正式录用函,且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
第十一条 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原则上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应全部实行盲审,包括单盲、双盲、单盲+常规、双盲+常规、单盲+双盲方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一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两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应有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学院、系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学位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系讨论确定。答辩人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可列席答辩会,介绍答辩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待对答辩人进行评议时须回避。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答辩委员中应包含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答辩委员中应包含两至三位外单位同行专家,且博士生导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毕业答辩资格审核意见书》,介绍本次毕业答辩会委员会组成及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三)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六)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七)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八)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2.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3.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此文件中签署姓名。
(九)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所及校部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研究所及校部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向国科大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
第三十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